实验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18作者:夏伟

 为进一步规范屏障设施内的操作,保障南京医科大学医药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屏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我校师生教学科研用动物实验的正常开展、控制生物安全隐患、提高中心的专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进入中心的人员均需持有“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并接受中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获得南京医科大学医药实验动物中心准入证后,方可进入动物实验设施。实验人员从进入动物饲养设施后的一切操作必须按照医药实验动物中心标准操作规范进行。 

一、  中心对进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二类,分别采取公示/通报和禁入设施的处罚办法

1.1    实验人员出现被警告的违规行为将在中心公告栏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通报给所在课题组负责人,累计公示3次者禁入设施三个月,重新参加中心准入证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进入设施;

1.2    出现严重违规被严重警告者将直接禁入设施三个月,重新参加中心准入证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进入设施;

1.3    在同一时间段内,课题组有超过3人(包括3人)被禁入设施,该课题组所有成员均需禁入设施,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二、  违规行为处罚分类细则: 

2.1   以下行为将会严重影响中心屏障设施的运行、威胁生物安全,一旦发现,该实验人员将会被严重警告,并禁入设施三个月,重新参加中心准入证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进入设施。

2.1.1 未经许可,私自将未经隔离或来源不明的动物直接带入屏障系统 ;

2.1.2 在屏障系统内未按规定穿戴隔离服,或手套口罩有破损未及时更换者;

2.1.3 未经许可,私自带物品进入屏障系统;

2.1.4 动物死亡,在屏障系统内进行尸体解剖操作者; 

2.1.5 私自取用他人动物、物品者;

2.1.6. 在屏障内私自更换笼盒者。  

 

2.2    以下行为将会威胁中心屏障设施正常运行,引发生物安全隐患,实验人员若违反以下规定,该人员将被警告,并在中心公告栏公示。

2.2.1 不按中心规定填写各类实验记录者; 

2.2.2  饲养密度过大,未按规定要求分笼,经警告后仍未有改变者; 

2.2.3. 未经申请同意,随意占用笼位; 

2.2.4  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完成操作者;

2.2.5  实验废弃物、动物包装盒或动物尸体未及时放至指定位置;

2.2.6 实验结束后不及时清理、消毒实验区域;

2.2.7 屏障内做与动物饲养、实验无关的事,经指正未改变者; 

2.2.8 动物实验采用严重违反动物福利及伦理要求的方法(如不麻醉进行手术操作、不及时止血、非人道方法处死动物); 

2.2.9 未经中心允许,随意带走动物中心物品;屏障系统内自用物品一周内未带离者(特殊需要保留的请申请);

2.2.10违反标准操作规程经指出不改正者。

 

医药实验动物中心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