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动物设施的生物安全隐患、维护设施安全有序运转,保障科研动物实验的正常开展,凡进入动物设施的实验人员应遵守《动物中心饲养服务指南》,若有违反,将视情况做以下处理:
一、警告
1. 实验期间,未按中心规定填写各类运行记录,例如《人员进出登记表》,《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室登记表》,《动物离开登记表》等;
2. 实验期间,不能很好地管理个人动物、物品、仪器者,例如,笼牌信息未登记或登记有误的;未处理好设施内个人物品、仪器的安全与卫生管理的;动物设施内暂存的试剂包装不合格、无备注、过期不处理的;
3. 实验期间,不能友好地使用公共平台,例如,浪费公共物资;在动物设施内,做与动物实验无关事情的;实验结束后未清理、消毒实验用具和区域的;动物尸体及废弃物未放至指定位置等;
4. 动物实验中存在与动物福利及伦理宗旨相违背的情况,例如:动物饲养密度过大,禁食时间过长、术前未进行必要的麻醉镇痛,未及时止血,无故在本设施饲养环境外饲养动物过夜等。
处罚措施: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予警告,同时将情况向课题组负责人通报。
二、禁入
1.违反动物设施人流、物流的运行规定,私自将其他实验人员、物品未经隔离或消毒等环节直接带入动物设施的;
2. 在动物设施内,进行与标准操作规程或生物安全管理相违背的操作,例如:在动物设施内,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私自更换笼盒;感染性实验后相关物品未按规定消毒或打包处理;对不明原因的动物死亡不报告,在设施内擅自进行尸体解剖的;
3. 不能安全有序地使用公共平台,私自占用或将动物中心物品带离中心的;篡改中心运行记录的;损坏他人及平台的动物、物品、仪器设备等资源的;
4. 违反规定已被警告3次及以上,或情节严重者;
5. 违反动物设施动物流的运行规定,将未经批准的动物直接带入动物设施的;
6. 课题组在普通实验室违规饲养动物,实验人员在准入期间有交叉操作的;
7.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实验动物行政法规和生物安全法管理要求的行为。
处罚措施:
第1~4款情况一经发现,将禁入动物房1个月,处理决定予以公示,且向课题组负责人通报,当事人需提交经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检讨。
第5~6款情况一经发现,将禁入动物房3个月,原准入证作废,处理决定予以公示,且向课题组负责人通报,当事人需提交经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检讨。该同学有再次进入动物房需求时,需参加准入证培训合格后可提出进入申请。
第7款情况一经发现,将禁入动物房6个月~1年,原准入证作废,处理决定予以公示,且向课题组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学院通报,建议按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该同学有再次进入动物房需求时,需参加准入证培训合格后可提出进入申请。
医药实验动物中心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