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范动物饲养及动物实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8作者:张爱华

学校各学院、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确保动物实验质量和生物安全,现将学校医药实验动物中心以外的动物饲养及动物实验作如下规定:

1、所有实验动物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被纳入实验动物管理的动物品种必须用有质量合格证的动物。

2、动物实验的开展,必须经过学校实验动物伦理与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

3、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动物饲养必须在有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进行,校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委员会将不定期开展此方面工作检查。

4、动物实验要在符合要求的环境中进行,大、小鼠的动物实验尽可能在屏障环境或超净工作台内完成。

1)根据实验需求能在动物中心的实验区域进行的实验操作,在符合动物中心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在动物中心完成实验。

2)实验动物需在动物中心饲养设施外进行实验操作,且当日处死(安乐死)动物时,动物尸体必须当日返回动物中心统一做无害化处理。

3)使用非动物中心来源的质量可靠的动物进行实验,需在实验前与动物中心取得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实验。

4)动物拿出原饲养设施使用相关仪器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应尽快将动物安排回原设施或指定区域饲养,实验动物和动物尸体不得在外放置超过17:00。动物移至动物中心应在工作时间完成,特殊情况需提前办理预约手续。

5)动物中心外的实验操作和动物福利由实验者所在学院或实验室负责监督管理。

5、动物运输要用专门的动物包装盒包装,长距离运输要用专门运输车辆,确保动物福利。

6、在学校医药实验动物中心开展的动物饲养及实验遵照动物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